一、申請人應填具耕作困難地造林苗木申請單,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另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間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以及切結書,共有土地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向農地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經公所審核資格無誤、彙整資料,並於耕作困難農地造林審查表內填註審查意見,經初審通過後,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現場勘查,經認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准。 二、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耕作困難農地造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送縣市政府。再由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並於接獲苗木後,通知申請農民限期領取苗木。 三、至於參加造林之應備申請文件及申請審核程序方面,農民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同一造林地造林前六年得申請免費苗木補植,第七年起不再提供苗木。至於樹種則以欖李、水筆仔、海茄苳、草海桐、白水木、白千層、台灣海桐、木麻黃、黃槿、大葉山欖、水黃皮、相思樹、苦楝、大葉欖仁、桉樹為主。 四、造林情形經公所檢測後,應登入造林登記及檢查紀錄卡,其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年核發補貼,凡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且不得矮化、嫁接、塑型。而造林二十年期滿後,林木屬農民所有,可自由處分利用。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 (四)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以下簡稱實際從農)。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業用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本保險。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業者,仍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之自有農業用地。 第一項第四款農民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二、同目之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農民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之從事農業工作。 以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資格條件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以未具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資格條件者為限,且其加保之農業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https://www.bli.gov.tw/0006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