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函 地址: 發文日期:○○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號第○○○○○○○○○○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本府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茲核准台端參與100年度「獎勵輔導造林計畫」,重要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獎勵造林人)基本資料: (一)姓名:王小明。 (二)身份證字號:A***456789。 (三)戶籍地址:○○縣○○鄉○○里○○路○○號。 (四)通訊住址:○○縣○○鄉○○里○○路○○號。 (五)聯絡電話:(02)***56789。 二、核准重要事項如次: (一)法令依據: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條規定。 (二)核准事實: 1、核准造林地:○○縣○○鄉○○地段(事業區)○○小段(林班)○○地號申請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申請造林面積○○公頃,核准造林面積○○公頃。 2、獎勵期限:自第1年造林成果檢測合格之日起20年。 (三)核准附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1、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2、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 3、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 4、新植造林地自核定獎勵年度起,連續三年未實施造林或檢測均不合格者。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不在此限。 5、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期間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並辦理變更手續;未完成變更手續或繼受人無意願者,獎勵金領取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6、造林期間,不得使用除草劑或其他有害環境之藥物。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造林獎勵金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7、未達獎勵期限,中途退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造林獎勵金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獎勵造林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2、獎勵造林人於造林獎勵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3、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鄉公所提出報告。經公所轉請本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本府將派員會同公所,依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並實測造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檢查紀錄卡。經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本府將請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 三、如台端不服本處分規定,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北市南海路37號)提起訴願。 正本:王小明君 副本:○○縣政府 =========================================================================== ○最近看到有的單位的處份書~請主管單位參考100年的函示 ○副本可以增加~內容也可以增加個資或是各主管單位其他規定~但是準負擔副款部分一定要完整跟申請人說明喔! ○獎勵造林跟全民造林都是屬於公法的授益處份 ○按「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準此,目前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