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函 地址: 發文日期:○○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號第○○○○○○○○○○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本府依據耕作困難地造林作業規範,茲核准台端參與109年度「耕作困難地造林計畫」,重要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造林人)基本資料: (一)姓名:王小明。 (二)身份證字號:A***456789。 (三)戶籍地址:○○縣○○鄉○○里○○路○○號。 (四)通訊住址:○○縣○○鄉○○里○○路○○號。 (五)聯絡電話:(02)***56789。 二、核准重要事項如次: (一)法令依據:依據耕作困難地造林作業規範。 (二)核准事實: 1、核准造林地:○○縣○○鄉○○地段(事業區)○○小段(林班)○○地號申請參與「耕作困難地造林計畫」,申請造林面積○○公頃,核准造林面積○○公頃。 2、獎勵期限:自第1年造林成果檢測合格之日起20年。 (三)核准附款: 1、造林人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至20年,如有前開規範第九點所定情事,不得領取當年之補貼。 2、申請造林之土地,經廢止全部或部分補貼者,自申請造林之日起算二十年內不得再次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貼。但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成活率不足者,不在此限。經廢止補貼者,無須返還已領取之補貼。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獎勵造林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農民自備苗木申請造林者,不得向政府請領該苗木之費用。 2、獎勵造林人於造林獎勵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3、造林二十年期滿後,林木屬農民所有,可自由處分利用。 三、如台端不服本處分規定,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北市南海路37號)提起訴願。 正本:王小明君 副本:○○縣政府 =========================================================================== ○最近看到有的單位的處份書~請主管單位參考100年的函示 ○副本可以增加~內容也可以增加個資或是各主管單位其他規定~但是準負擔副款部分一定要完整跟申請人說明喔! ○獎勵造林跟全民造林都是屬於公法的授益處份 ○按「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準此,目前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