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困難地造林作業規範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之農地需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 2.農糧署審認之耕作困難之農地。 3.造林最小面積0.5公頃。 4.需種植符合之規定樹種。 二、造林期間:20年期。 三、補貼獎勵金: 每年檢測合格者,以基期年兩個期作為例,依作業規範第8點每年每公頃給付農糧署補貼6萬元、林務局造林補貼3萬元及本府配合款(台塑企業對等補助前10年),20年共計新台幣270萬元整。 四、申請方式:請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分證。 3.切結書。 4.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具20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間20年之租約證明文件。 5.土地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五、109年第1期作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1月2日至2月1日,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或只申報第1期作,第2期作申報及變更申報期7月16日至8月15日。 六、實施鄉鎮:台西鄉148.78公頃、四湖鄉58.3公頃、口湖鄉485.37公頃、水林鄉47.53公頃、虎尾鎮0.39公頃。(配合活化農地政策,以農糧署公告之清冊為準) 目前清冊面積740.37公頃、2,865筆。其中僅單一期作有基期年資格之面積為28.7337公頃,故符合兩個期作有基期年資格之面積為711.6363公頃。 七、(休耕)耕作困難地區給付:特殊耕作困難地區審認:有特殊因素確無法恢復種植作物地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勘查確認,確無合適之轉(契)作補貼作物可供種植,並報請中央核定之田區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3.4萬元(每年6.8萬元)並將依土地狀況規劃作其他用途;除因淹水無法翻耕田區外,其餘耕作困難地區須至少一個期作辦理翻耕,全年兩期均未翻耕者,第2期作視同不合格,另翻耕期作再給予田間管理維護費每年每公頃6千元。 八、(造林)耕作困難地區給付:農地之最小面積應達0.5公頃以上,農糧署轉作補貼新臺幣6萬元、林務局造林補貼新臺幣3萬元及直轄市、縣政府配合補貼(台塑企業對等補助前10年),共計新臺幣270萬元(簡稱補貼);依本作業規範造林之期間為20年。 九、雲林縣政府因財政困窘無法提供配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截至104年6月底尚負債307.52億元,無力支應上述款項,且亦無額外財源尚需向中央調度應急,為達成計畫目標順利推動造林,故造林補貼調整額度就中央機提供金額共計新臺幣9萬元辦理。再者,沿海地區土地價值較內陸地區為低,故土地造林投資成本相對高低有別,同時間有黃金廊道平地造林,區分造林補貼高低亦有其意義,造林補貼不宜一體適用,雖不足額,但仍以另加台塑企業同意對等前10年替代,獲林務局同意據以辦理。 註:特殊耕作困難地區審認:有特殊因素確無法恢復種植作物地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專案小組勘查確認,確無合適之轉(契)作補貼作物可供種植,並報請中央核定之田區。 十、預計推動500公頃: (一期休耕):以基期年一個期作為例,轉作補貼減半,台塑企業同意配合政府推動之「耕作困難地造林」中央機關每年每公頃補助6萬元,對等補助前10年每年每公頃補助6萬元,每年每公頃20年共補助180萬元。 (二期休耕):以基期年兩個期作為例,台塑企業同意配合政府推動之「耕作困難地造林」中央機關每年每公頃補助9萬元,對等補助前10年每年每公頃補助9萬元,每年每公頃20年共補助270萬元。 十一、本計畫推動時間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辦理。 十二、台塑公司承諾自105年起比照耕作地區造林對等補助10年乙節,此等社會回饋係公益性企業行為,並非政府政策,亦無強制性,本府僅能居於監督立場,責成台塑企業承諾補助農民。未來若因其他因素,台塑公司無法實現承諾,造林人不得因而訴請政府增補或賠償。造林人仍應遵照「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經審認耕作困難地區造林作業規範」規定維護林木繼續造林至20年期滿,不得異議。 十三、本人已詳閱「耕作困難地造林作業規範」及切結書,同意無條件提供造林及撥款等相關個人資料及帳戶供政府及台塑公司查證及匯款用並願依據規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