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端參加○○年度平地造林計畫,申請自備種苗補植乙案,重要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鄉公所○年○月○日○鄉農字第○○○○○○○○○號函辦理。 二、同意自備種苗補植如次: (一)造林人:○○○ 君。 (二)造林地及面積:○○鄉 ○○段 ○○地號 ○○公頃。 (三)第1次補植明細:羅漢松○○株。 三、無償配撥補植以1次為限,造林地苗木日後如再因死亡需補植,請自費自備樹苗補植,並應依實際補植需求填掣申請書,先報請公所勘查實際狀況,了解補植原因、樹種及株數,並拍照存證函轉本府核准後,始得移除栽植。補植應以現況栽植,不得藉口移除其餘造林木,違反規定者,需繳回歷年所領取之造林直接給付,除所植樹種及株數仍應符合規定基準,且不得塑型矮化、嫁接、改良、妨害林木正常生長。 四、重申造林木經核定後不得擅自變更,請確實做好歷年撫育管理工作,以確保造林成功。除草整地應以人工處理為原則,切勿使用化學藥劑以免破壞生態環境,如經查苗木係屬藥害死亡,本府將追究相關責任。申請造林之土地除栽植符合規定之樹種外,包括土地界址線及土地範圍內請勿種植或間植農、雜作物。 五、年度造林檢測不合格者,複勘以一次為限,複勘不合格者,將無法領取造林獎勵金,倘未依規定期限內改善,將廢止造林直接給付之核准,並應返還所有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六、颱風季節請台端做好防災相關措施,確實固定苗木支架並加強林地排水,以免林木受損,減少災害。 七、副本抄送○○鄉公所,請於平地造林登記卡「登記欄」加註補植紀錄,以便查核,並請加強輔導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