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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地址:臺北市10065廣州街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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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 處義三 095 0003067

附件:如說明六

主旨: 訂定「主計人員陞遷職務自我推薦表」,並請確實加強落實陞遷推薦制度,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95年5月1日本處第231次人事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及同年2月17日主計人員領導研究班第8期人事業務報告議題之研討結論辦理。
二、查本處為擴大取才用人管道,避免不當人情關說,促使用人之主計機關(構)對參加甄審(選)之人員有較深入之瞭解,藉以遴選最適合之人選,爰建立主計人員陞遷推薦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於92年12月29日增訂「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11條之1,規定各級主計人員參加職缺甄審(選)時,本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計主辦人員曾任或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之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形填具推薦表,送請本處用人單位主管或其他用人機關(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復以本處93年6月10日處義三字第0930003700號函增加「應徵人員之現任直屬主辦人員」亦具有推薦之權責,並請各一級主計機構利用各種會議、訓練之機會加強宣導,務必使每位同仁均能瞭解及運用本制度,並據以推動迄今,合先敘明。
三、茲為增進本制度之運用,以強化本制度建制之意旨,爰訂定「主計人員陞遷職務自我推薦表」,如附件,提供應徵人員視需要擬自我推薦時使用,有關其運用規定如下:
四、查本制度於本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職缺甄審(選)時均應落實加以運用。茲本制度自93年1月推動迄今,於本處核派權責之職務部分,業予落實,並賡續強化推動;至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之職務部分,目前尚鮮少運用,亟待加強落實,爰請各一級主計機構務必利用各種訓練及會議之機會,宣導本制度,使每位主計同仁均能瞭解並運用本制度,又於辦理職缺甄審(選)時,亦請妥為運用本制度。
五、又為使本制度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並符合本處公平合理之陞遷制度之意旨,於運用本制度時,務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六、檢附「主計人員陞遷職務自我推薦表」1份,又本表業上載於全國主計網eBAS/主計人事/人事業務使用表格/任免遷調項下,請有需要之同仁隨時上網下載使用。
正本:本處各單位本處各一級主計機構(關)
副本: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處第一科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處第二科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處第三科(均含附件)